生態環境部對河北省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安平縣分局、山西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潞城分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河南省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廣東省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陜西省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真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拓寬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的發現渠道,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責任意識的宣傳力度。
具體內容如下:
一、河北省衡水市喬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廢舊電瓶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至5月,河北省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安平縣分局(以下簡稱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在危險廢物排查整治期間利用無人機發現張舍村某私人養豬廠內存放有可疑廢品,執法人員前往調查時養豬廠大門緊閉、無人應答,遂向附近村民宣傳了生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制度相關內容,鼓勵知情村民積極提供環境違法線索。
2021年6月24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張舍村存在非法處置廢舊電瓶并外排電解液的情況,安平生態環境分局立即聯合安平縣公安局前往調查。
經查,舉報地點即為原先無人機發現的養豬廠。養豬廠內有一玻璃鋼存儲池,存有約5噸舊電瓶拆解電解液,玻璃鋼存儲池滿后,未經處理的電解液通過塑料管和抽水泵排入廠區東南角的旱廁內,現場檢查時有一人正在拆解廢舊電瓶。同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將未拆解及拆解后的廢舊電瓶與電解液妥善轉移貯存。根據《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安平縣分局生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對舉報人獎勵10,000元。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喬某等人非法處置廢舊電瓶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7月12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移送至安平縣公安局,安平縣公安局于當日正式立案。安平縣人民檢察院于11月26日依法向安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計劃就案件生態損害賠償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啟示意義】
在危險廢物非法排放、傾倒、填埋、處置等案件頻發的城鎮、農村、非工業區等偏僻區域,有針對性地宣傳舉報獎勵制度可以有效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依靠人民群眾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平。
二、山西省長治市孫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日,山西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簡稱潞城生態環境分局)接到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下簡稱潞城公安分局)線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廠內非法傾倒“低餾分”工業廢液,潞城生態環境分局和潞城公安分局執法人員立刻開展摸排調查,發現店上鎮赤頭村原福興化工廠的焦油儲存池內殘留有少量淡黃綠色不明液體,儲存池未做防滲處理;另史回鎮金通焦化廠廢水收集池內有淡黃色不明廢液。經鑒定,上述兩工廠池內液體屬于液態廢物,均為危險廢物(HW39含酚廢物)。
經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上述工業廢液由孫某某伙同牛某某、秦某某以給“好處費”的方式聯系潞城區郭某某、辛某某、張某某3名當地人尋找地點傾倒。至案發時,傾倒于店上鎮赤頭村原福興化工廠焦油儲存池化內約1800噸的廢液已基本滲漏至外環境。經鑒定評估,非法傾倒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為1400余萬元。史回鎮金通焦化廠廢水收集池內的廢液在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局、屬地鎮政府和當事人全程監督下,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過磅稱重后妥善處置,共計160.12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潞城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至潞城公安分局立案查處。2022年1月25日,潞城區人民法院對潞城區本地3名聯系傾倒場所人員作出刑事判決:郭某某、辛某某、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4萬至1萬元不等。
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已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潞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河南省新鄭市鑫正樹脂有限公司及其29名涉案人員(包括駕駛員、押運員)向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啟示意義】
執法過程中,針對未知來源液態廢物,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嚴格區分“廢水”和“廢液”。開展檢測鑒別后,針對具有危險特性的,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HJ 298—2019)等科學分類,便于合理、合規處置。
三、浙江省杭州市二十六家鋼管租賃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廢礦物油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對浙江美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近三年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廢礦物油轉移量為零,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的廢礦物油最終去向為鋼管租賃公司。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與浙江省公安廳違法線索互通共享協作機制,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將這一涉嫌違法行為線索通報杭州市公安局。
經查,杭州市鋼管租賃行業存在非法使用廢礦物油涂刷卡扣、螺釘等部件以防銹翻新的行業潛規則,機械廠的廢礦物油由專人收購后運往收集暫存處理窩點,鋼管租賃公司從窩點處長期購買廢礦物油。經溯源排查,線索共涉及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包括杭州富陽明盛鋼管租賃服務部、杭州臨安聞達鋼管租賃站等26處非法處置廢礦物油窩點。各窩點涂刷作業區場地未采取硬化和防滲措施,經采樣檢測,土壤樣品中的石油烴等指標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對應限值,該非法處置行為造成環境污染。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相關單位非法處置廢礦物油的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6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屬地公安機關。杭州市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公安局分局于當日正式立案偵查。截至12月上旬,杭州市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人民檢察院已對55人提起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各地生態環境局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工作有序開展。
【啟示意義】
“雙隨機”是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日常執法檢查的主要手段,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可疑線索進一步深挖調查,可以發現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線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